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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难点问题”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2 阅读:

“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难点问题”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

2021年1月17日,“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顺利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北京市四中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专家学者十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曹鎏主持。
会议第一阶段,应松年教授作了开幕式讲话。他表示,“十三五”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六年,适值“十四五”开局之际,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日前修订草案也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当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正当其时。《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虽然只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当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却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特别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既涉及《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又涉及失信惩戒的法治化发展方向和路径的把脉问题。
应松年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实体认定的标准,《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是程序认定标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还涉及对供应商资格的限制问题,本质上属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的法治化在学术界早已达成共识,特别是近期国办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失信惩戒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同时,对于失信惩戒行为如何按照法治要求进行制度完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相关条款实际上也作了修改,体现出《政府采购法》在失信惩戒领域,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他提出,希望大家对当前的认定标准,在实践当中是否可行,如何完善能够形成共识,解决当前的困境和难题,也为未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提出既具有建设性又能够回应现阶段问题的,体现中国方案的修法建议。
会议第二阶段,课题负责人曹鎏教授汇报了研究成果。曹鎏教授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重大违法记录本质上涉及违法后的失信惩戒问题,适逢修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如何解决当前实践困境,未来修法如何回应,课题研究报告旨在对一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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