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7-7 阅读: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