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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五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21 阅读:

问:房屋交付未登记,如何认定?
答: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以房屋、土地、知识产权出资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则可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但若上述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实际使用,则在实际交付公司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综上,瑕疵出资可事后予以补正,补正后不影响其效力。但若出资财产没有交付公司实际使用,未对公司产生实际收益,则不得享有出资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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