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法律知识问答三百八十七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11-20 阅读:


四、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借鉴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颁布,近20年过去了,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需。《消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消法》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且规定不周全;立法技术陈旧,规范不具有操作性;重行政管理轻民事救济等等。
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对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远程合同的相关规则,特别需规定网络消费权益之保护。当下已经是信息时代,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远程通讯工具签订消费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远程合同中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上的劣势,需要特别的保护。
第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应当并重。2011/83/EU指令之重点是强化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但是我国《消法》的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一立法技术,是推定消费者有能力认知或者有意识获取相关消费信息为前提的,但是这一推定置消费者于不利境地;我国《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我国《消法》应单独规定禁止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
第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无店铺销售应作出规定。无店铺销售在我国已经出现,例如上门推销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上门推销行为经常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也出现很多的风险,例如没有书面合同,出售者的身份不确定等等,使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无店铺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消费者的撤销权。2011/83/EU指令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事实上,在此之前欧盟的相关立法中均规定了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利。消费合同不能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合同,有其特殊性,应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倾斜;即使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也不会对经营者造成损害,《消法》可以设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强化消费者的民事救济方法。2011/83/EU指令反映了私法救济的立法思想。但是我国的《消法》过于强调行政处罚等公法救济,而轻视了私法救济。事实上,只有私法救济才能使每一个消费者成为经营者的监督者。我国《消法》第40条应当更加具体化,且须考虑到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形。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