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法律动态

法律知识问答二百六十四

2020年09月21日
问:人格否认(滥用权利股东)主要情形是什么?
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有滥用行为。
(如公司空壳经营,人格混同,股东操纵公司)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仅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全体股东)
出资瑕疵股东
1、设立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连带责任(发起人和该股东连带责任)
2、包括:出资违约股东;出资不实(虚假评估)的股东
抽逃出资股东
1、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代持股
1、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分公司、子公司
1、分公司债务的清偿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
2、子公司债务的清偿
子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

关于信息

2016-2025  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陇ICP备16001503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592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关闭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