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法律动态

法律知识问答一百九十五

2020年08月13日
问:如何理解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调查权的立案分工?
答:《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共有14个。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关于信息

2016-2025  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陇ICP备16001503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592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关闭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