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三十
2020年04月29日
问:什么是“深石原则”?
答:“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系由美国法院在1938年受理的“泰勒诉标准煤气和电力公司”一案中确立。在深石公司破产重整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标准气电在设立深石公司时没有足额出资,且标准气电基本掌握着深石公司的经营利益,遂判决标准气电公司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居次受偿。该原则后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美国破产法中。通常,美国法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审查该股东对其所控制的从属公司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不公正行为主要包括:
(1)从属公司资本明显不足;
(2)控制公司管理违反受信义务;
(3)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资产混同或不当转移;
(4)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独立人格。
如果法院认定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从事不公正的行为取得对从属公司债权,损害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其债权劣后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