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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迎刑法缘第六期:“帅”即是正义?

2021年09月28日

阿彪最近迷上了追星,看着流量小生A在舞台上唱着流行歌曲,跳着潇洒的舞蹈,阿彪崇拜无比。

自己的爱豆那么有魅力,阿彪也不愿意做一条咸鱼。他努力向A看齐,观察A的一举一动,模仿他走路的姿势,学习他说话的语气,幻想着自己有一天能像A一样魅力四射。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阿彪身上越来越有A的影子,每当别人说他像A时,他都兴奋不已。阿彪经常对着镜子哼唱A的歌,觉得自己对A气质的掌握已达炉火纯青之境,但总感觉还有点不一样,却怎么想也想不出来。

一天下午,阿彪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在大街上走着,看着商店里的橱窗,阿彪一下醒悟了:“原来我和A之间只差一件炫丽的衣服!”他看到的正是当下最潮的衣服品牌“耐迪”,这个牌子的衣服主打夸张的造型和亮丽的色彩,深受年轻人喜爱,是潮流青年的必备品,他看上的这件还刚好是A的同款衣服。

阿彪进入店内,试穿了这件衣服,镜子前的自己让他不敢辨认:“这不就是A本人吗!”店员也直夸他和A一样帅。阿彪看了一眼标签,高昂的价格让他帅不起来了。“可不可以给个折扣,这件衣服太贵了。”“这个可不行,这件衣服是A的限量同款,现在特别抢手呢!”阿彪失落地换下衣服回了家,但穿上那件衣服的样子在他脑海里挥之不去。

有一天,阿彪像往常一样在粉丝群里和大家讨论为A刷榜的事情,一个昵称为“耐迪专卖”的群友引起了他的注意,在他的主页里“耐迪”的衣服比商店要便宜一半多。阿彪马上加了好友,因为都是A的粉丝,“耐迪专卖”给了阿彪折上折,他终于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衣服。

穿上“耐迪”的阿彪甭提有多开心了,对着自己咔咔咔就是几十张自拍。朋友问他怎么买得起远高于自己消费能力的衣服,他便把购买过程告诉了朋友,朋友希望阿彪帮他也代购一件,阿彪转手提高些价格卖给了朋友。

赚到差价的阿彪尝到了甜头,认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发家致富”的路子,于是他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从“耐迪专卖”处购买了一批衣服,并租了一间门店,凭借价格优势,阿彪店里的衣服比专卖店卖得还好。

随着衣服越卖越多,来反映问题的顾客也逐渐增加,但这并没有阻止阿彪日益增加的销售额,因为顾客的问题他总是可以找到理由应付,其中最大的理由就是他店铺的名字——“帅即是正义!”财富暴涨的阿彪为A刷榜的支出也越来越大,在粉丝群中的威望越来越高,有一次留言甚至被A亲自回复。阿彪觉得迎来了自己的人生巅峰,相信这样保持下去,一定可以拥有和A见面的机会!

“老板,你认为帅就是正义吗?”听到有人提问,在店里低头看手机选衣服的阿彪没顾上抬头,但立即回答道:“那当然,只要够帅,什么都可以拥有,快挑选一件帅帅的衣服吧!”“是吗?”提问者走向阿彪,将人民警察证出示在阿彪面前,“我告诉你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我们接到群众举报,你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请跟我们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看着面前的人民警察证,阿彪呆住了。经过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以阿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刑罚。法庭上,阿彪得知“耐迪专卖”也已被警方抓获,另案处理。阿彪的面前没有镜子,他不知道自己现在是什么模样,但他心里清楚,其实帅不帅已经不重要了……

“迎小刑”说法

人靠衣装马靠鞍。华丽的服饰确实可以对个人形象有一定的提升,但是购买衣物等商品时,一定要从有正规授权的卖方处购买。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凝聚着设计者、生产者和劳动者的智慧和汗水,是企业无形的财富,也是社会宝贵的资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会伤害设计者、生产者和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也会影响社会的经济秩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形象上的帅只能吸引暂时的注意,只有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才能拥有真正的魅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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